为规范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目标,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在发展规模、培养目标、专业设置,以及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纳入学院统筹安排,与普通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核心是质量管理,必须坚持标准,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争取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同层次毕业生水平。
第四条 函授站由学院领导,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函授站设教学、学管和综合干事,由继教处干事兼任。
第六条 继续教育处根据学生特点,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和政策,负责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继教处负责制订函授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根据人才培养要求,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年度教学执行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负责教务、教学和学生管理;负责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负责协助办理学费、教材费的收缴、使用和结算工作;负责定期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并开展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学水平。
第八条 相关系部负责选择德才兼备的教师承担函授站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核; 继教处负责学生考试、考核成绩的汇总、处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继教处负责按规定程序申报当年招生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继教处负责积极开展招生宣传,组织生源,落实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并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入学考试后取得入学资格。
第四章 教 学、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函授教学的组织形式,以自学和网络授课为主,辅以集中面授、辅导、作业、实验,继教处要努力探索办学规律,认真抓好教学、考试、毕业论文等各教学环节工作,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由相关系部负责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集中面授每学期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进行。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相关系部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安排线上线下授课、自学、作业、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编制课程表,并交继教处备案。
第十四条 继教处负责按教学计划选订或组织编写适合成人及函授特点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并负责教材发放工作;负责选用或组织开发线上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 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关系部负责实施实验、实习、综合实践等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继教处负责组织老师精心指导学生论文选题、材料整理、论文写作及答辩,负责组织安排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在指导自学、批改作业、面授辅导、命题考试等各教学环节能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认真研究适合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并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于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并做出成绩的教师,应纳入学校统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主要招收通过国家成人统一招生考试择优录取的学生;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入学注册后取得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家庭与学习的关系,德、智、体全面发展。继教处负责学生报到注册、请假、销假和寄发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优秀学生纳入学院统一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函授学生不享受学院全日制学生的国家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政治思想鉴定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继教处负责毕业鉴定、毕业审核等所有学生毕业工作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财务、后勤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文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教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